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
一、同意你单位投资25000万元(环保投资624万元),于米东区建设四座集中供热热源(每座热源设2台29兆瓦燃气锅炉,同时建设主体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及辅助工程等),配套布置供热管线、改造二级供热管网29.6千米×2),新建换热站74座。其中1#热源点位于振兴北路与规划一路交汇口西北侧(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37′17.652″,北纬43°58′40.321″)、2#热源点位于纬一路与小康路交会口东南侧(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35′26.338″,北纬43°59′47.759″)、3#热源点位于紫藤路与规划七路交汇口东侧(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36′39.800″,北纬43°58′0.037″)、4#热源点位于皇渠路与府前路交汇口的东北侧(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40′20.033″,北纬43°58′4.594″),计划供热面积2615万平方米。二、要求你
单位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一)
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 030-2022);施工废水沉淀后用于洒水降尘;合理的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及时清运至合规处置场所进行处置。(
二)做好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燃气锅炉采取低氮燃烧+烟气再循环技术,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满足《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01/T 001-2018)表1中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经15高排气筒排放。配套安装在线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联网,做到规范运行管理。(三)在
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四)
项目运营期废水(锅炉软化废水、锅炉排污水、员工生活垃圾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后排入城市下水管网进入城市污水厂处理。(五)
项目运营期废离子交换树脂按照普通工业固废进行合规处置,生活垃圾交由垃圾清运部门处置。(六)
本项目核定污染物总量为:氮氧化物20.7373吨/年,从2023年米东区10458台燃煤供热设施拆改项目、2022年米东区13566台燃煤供热设施拆改项目和2021年新疆威凯达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降氮升级改造项目中2倍替代;二氧化硫2.7376吨/年,从2023年米东区10458台燃煤供热设施拆改项目中2倍替代。(七)
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八)
建设项目出现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九)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供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
托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单位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单位报送的由新疆水木绿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供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5月27日第20次局务会研究审核检查通过,现批复如下:一、
同意你单位投资25000万元(环保投资624万元),于米东区建设四座集中供热热源(每座热源设2台29兆瓦燃气锅炉,同时建设主体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及辅助工程等),配套布置供热管线、改造二级供热管网29.6千米×2),新建换热站74座。其中1#热源点位于振兴北路与规划一路交汇口西北侧(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37′17.652″,北纬43°58′40.321″)、2#热源点位于纬一路与小康路交会口东南侧(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35′26.338″,北纬43°59′47.759″)、3#热源点位于紫藤路与规划七路交汇口东侧(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36′39.800″,北纬43°58′0.037″)、4#热源点位于皇渠路与府前路交汇口的东北侧(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40′20.033″,北纬43°58′4.594″),计划供热面积2615万平方米。二、要求你单位
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一)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工作。
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 030-2022);施工废水沉淀后用于洒水降尘;合理的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及时清运至合规处置场所进行处置。(二
)做好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燃气锅炉采取低氮燃烧+烟气再循环技术,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满足《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01/T 001-2018)表1中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经15高排气筒排放。配套安装在线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联网,做到规范运行管理。(三)在项目运营期
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四)项目运营期废水(锅炉软化废水、锅炉排污水、员工生活垃圾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
4中三级标准后排入城市下水管网进入城市污水厂处理。(五)项目运营期废离子交换树脂按照普通工业固废进行合规处置,生活垃圾交由垃圾清运部门处置。
污染物总量为:氮氧化物20.7373吨/年,从2023年米东区10458台燃煤供热设施拆改项目、2022年米东区13566台燃煤供热设施拆改项目和2021年新疆威凯达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降氮升级改造项目中2倍替代;二氧化硫2.7376吨/年,从2023年米东区10458台燃煤供热设施拆改项目中2倍替代。(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八)建设项目出现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供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
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单位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